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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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31217.93元及保费2220.6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3438.6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