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211民初2921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博、王文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4745737M。 地址:河南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自贸大厦****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贾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伟、屠嘉铃、王辰娟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01000307《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原告愿意于2020年11月20日前配合被告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位于开封市恒大帝景(北苑)11号楼2单元1101号房屋的撤销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 三、被告愿意于2021年1月23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1340722元; 四、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433元,由原告负担;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因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本次调解别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