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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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退还天合公司采矿权价款830.302万元,并按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415.151万元; 三、驳回晋城市天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534元,由晋城市天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007元,由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负担965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527元,由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