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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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743643元及利息(以3574364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49500元,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737元,由被告***负担348465元,原告***负担762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