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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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翰特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78064.12元(不含已赔偿的147421.3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3368元,鉴定费4600元,共计7968元,由***负担1854元,由苏州翰特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6元,由***负担50元,由苏州翰特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