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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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36060.0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4025.7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79元,原告***、***、***负担1988元,被告***负担8673.7元、被告***负担3717.3元;鉴定费合计人民币7606.7元,被告***负担4216.1元、被告***负担180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负担15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