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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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再向***、***、***、***、***五人赔付各项经济损失774933.43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1900.14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人支付保全费3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1元,减半收取计4821元,由***、***、***、***、***共同负担203元(已预交),由***负担2624元,由被告***负担19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