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兴东申工业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长兴东申工业炉有限公司代偿款 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超过申 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义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