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7453.99元、营养费6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计8653.9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656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346.01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7759元、误工费12464.5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交通费140元,计100443.5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5644.91元(6990.92元-1346.01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和鉴定费1430元,计9984.91元; 六、被告***不承担本案赔偿义务。 上述第1-5项赔偿款合计126993.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计162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