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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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若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抵押的下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本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1、***名下位于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诸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暨国用(2001)字第××号】,最高额抵押项下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40万元; 2、***名下位于5幢011802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诸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诸暨国用(2012)第××号】,最高额抵押项下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31万元; 3、***、***名下位于××公寓3幢3单元21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杭西国用(2012)第××号】,最高额抵押项下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49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1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各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一、二审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