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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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借款本金146,825.08元及利息35,517.10元(截止2020年8月13日,自2020年8月14日之日起,以借款9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0375‰上浮50%,以借款49,825.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417‰上浮50%,分别计付罚息至前述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元(已减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