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13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613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326元,由申请人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