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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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襄阳汇达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枣阳市九洲通物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 二、***偿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以第一个月本金12500元(310000元÷36月)为基数,此后16个月按本金12500元递增之和为基数分段计算;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90%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对登记在襄阳汇达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鄂F×××**车辆享有优先就该抵押物实现上述债权的权利; 四、***、***、枣阳市九州通物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襄阳汇达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2元,财产保全费2087元,合计8089元,由***、***、***、枣阳市九洲通物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襄阳汇达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