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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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由原告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0元,被告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