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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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 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借款本金1998000元,利息720695.4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并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给原告; 二、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0元,由被告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