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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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 白银安顺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9862.44元,除去已给付10000元,下余179862.4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4997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2893.1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白银安顺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3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五、***、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车之家二手车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68元,***负担570元,白银安顺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49元,***负担1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