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54,114.76元; 二、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违约金(逾期已付租金,以每期已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逾期未付租金,以每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按《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日期分期计算,自每期租金日次日起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9月20日止); 三、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54,014.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300元,由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7-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