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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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 山东省禹城中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止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和罚息283175.75元及2019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对该动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财产在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为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对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价值在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为本金1780.0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中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中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15.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215.88元,由被告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中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