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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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6562.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工程价款1666562.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0元,反诉费25416元,鉴定费393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24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