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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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8)桂048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8)桂048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鄂A×××××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被上诉人***赔偿178674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6元(被上诉人***已预交13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3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伤残鉴定费2300元,评估费4000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1508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527元,由被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05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3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