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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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碧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