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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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沂水县人民法院(2009)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三、变更沂水县人民法院(2009)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再审申请人临沂裕隆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448721.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8721.12元为基数,自200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被申请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246元,由再审申请人临沂裕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31元,被申请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负担21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再审申请人临沂裕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2元,由再审申请人临沂裕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申请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负担75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