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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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天泽瑞钢砂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天泽瑞钢砂销售有限公司货款8400.00元及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