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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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268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6月8日,利息、违约金共计4826.38元,2018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律师费损失977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3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256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措施申请费共计456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4566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5128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