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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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16816元及截止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532674.69元,共计2149490.69元,其后利息以代偿款6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代偿款6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931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5元,减半收取12732.5元,由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负担11998元,原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34.5元(原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执行时由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