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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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80893.91元,并以4780893.9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二、原告(反诉被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20000元、质量违约款15500元、安全违约罚款8800元,合计744300元; 三、本案鉴定费26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8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保全费100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反诉被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59元,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