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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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阴市农机物资油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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