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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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阴市农机物资油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