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
贵阳花溪佳城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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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97844.83元。

二、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9855496.38元为基数按此计算方式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止;以3997844.83元为基数按此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6760元,共计11760元。

四、被告***、***按其股份比例对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31908元,减半收取计65954元,由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866元,由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31908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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