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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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民初4965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河北省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汉臣,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武明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城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丰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超,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