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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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告***为(2018)粤1823执5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其未出资的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清远市万客汇贸易有限公司阳山县分公司、清远市万客汇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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