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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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2018)粤1823执5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其未出资的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清远市万客汇贸易有限公司阳山县分公司、清远市万客汇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