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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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代偿款82971.56元、利息损失(以82971.5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1000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1元,由原告承担561.71元,由被告***承担1899.29元。本案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