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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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金玉宏翔养殖有限公司损失4360538.60元。” 三、驳回贵州金玉宏翔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951元,由贵州金玉宏翔养殖有限公司承担30885元,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72066元。鉴定费150000元,由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贵州金玉宏翔养殖有限公司预交102951元、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02951元、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102951元,合计共308853元,由贵州金玉宏翔养殖有限公司承担92655元,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161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