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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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5546.2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218.55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此后按年利率17.4%计算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元,被告***、***负担人民币753元。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8-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