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四川捷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偿还垫付款174,580.16元并支付利息(以44,966.2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以220,780.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以210,180.1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以199,580.1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以174,580.1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