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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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5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以本金4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收利息,从应收利息总额中扣除已支付的164.17元;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收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45元,保全费人民币2983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