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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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76275.54元、后续治疗费8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100元、护理费1350元、交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223205.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511770.94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103500元给原告***。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285789.66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52元,由原告***负担579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异议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