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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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赫镁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YF20200408)于2020年6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19550元并支付预期利益损失12683.13元;并自2020年6月20日起,以实际未返还的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货款的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70000个口罩返还给被告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元,由被告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