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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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 湖南瑞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张运安死亡的经济损失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张运安死亡的经济损失224501元,合计33650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66元,减半收取5933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233元,被告***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