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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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35266.63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1035266.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施工的位于贵州龙里县龙山工业园综合配套服务暨生态移民安置区工程项目A3-A4、B5-B8栋中尚未出售的房屋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680元,由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612元,由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60元,由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68元,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65680元,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91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