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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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泉州市与狼共舞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与狼共舞服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截至2016年7月5日为218.03万元,之后利息、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2.6%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并偿付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4560元; 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泉州市与狼共舞服装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6)第C2006282号】及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楼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编号:莆房建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02元,由被告众和股份公司、***、***、众和纺织公司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3-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