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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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同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515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同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同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了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53.10元,减半收取计10676.55元,由***、福建同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