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654584.71元,并支付以29654584.71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2日(主张之日)起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反诉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2213479.88元; 三、反诉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反诉原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金茂华庭二期住宅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和人防工程备案手续; 四、驳回原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915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573元由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604元,原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9元;本案反诉受理费94138元,由反诉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44元,反诉原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