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新区开明机械厂 苏州宏信精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思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福建思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宏信精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70725-1的《买卖合同书》中关于水处理回火线及检测仪器的部分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宏信精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思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5000元。被告付款的同时,原告将水处理回火线及检测仪器[包括16米加热段(二段)2台、10米冷却水槽1台、12冷水槽1台、吸水滚机(上下六组海绵轮)1台、5米风干机1台、检测仪机1台]返还被告。 三、驳回原告福建思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6元,由原告负担4923元、被告苏州宏信精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913元。其中,原告预交的14836元,本院予以退还9913元,被告应当负担的9913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5476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