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9379.48元及其利息(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计算;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99379.4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5%从计算;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复利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沈云芝、***、***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沈云芝、***、***对该笔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91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