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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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亚信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9,930,841.11元; 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11861012.11元。并以49,930,841.1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日止; 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49,930,841.11元范围内对其施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875元,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343.99元,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35,53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5.96元,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4,034.04元。司法鉴定费用460,000元,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