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正军名下位于新浦区苍梧路22号兴业金色家园14号楼339室房产(A01北,丘地号:02321013-75)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孟庆文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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