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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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86302.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给付原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916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9.06元,减半收取计5789.53元,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