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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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4437号 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影,该公司员工 被告:***,****年*月*日出生,居民,住***。 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