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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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楚天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281民初2541号 原告:湖北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友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民,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湖北楚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楚天化工有限公司诉称:1.由被告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5万元,利息493125元(算至2020年6月5日)合计1808125元,从2020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1.5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1.5%支付利息;由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由大冶市丰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而来。2014年5月27日原告与丰润纺织品公司订立《借款协议》由原告出借100万元给被告,月息1.5%,借款期限6个月等。2014年4月29日,原告将10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入丰润纺织品公司账户,该公司也出具收款收据。2017年5月25日,丰润纺织品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对账,明确至2018年5月5日止,被告共欠本金100万元,利息31.5万元,被告同意将所欠利息31.5万元转为借款本金,即欠款本金为131.5万元,利率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5%执行。2019年8月19日,被告***、***出具担保函,愿意为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息,被告至今不予偿还,原告现具状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差欠原告湖北楚天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71万合计171万,此款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还利息21万元、2021年8月31日前还利息50万元; 二、被告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借款本金20万、2022年12月30日前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每季度支付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一期违约,则全部还款本息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还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537元,由湖北浩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