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66083.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9238.31元、罚息129.0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1491元; 四、被告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9元、保全费4589元、公告费78元,共计10636元,其中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135元(已付),由被告***、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01元(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已垫付,被告***、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湖北省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